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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微课堂之收养篇A

 

 

    亲爱的群友大家好:
    每周日8:30分的法律微课堂又和大家见面了,我是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侯露芳律师,上周的法律微课堂和大家分享了关于遗产的遗嘱继承,今天继续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有关收养方面的法律小知识。

    一、收养的概念
   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,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    被收养人:指被他人收养的人,即养子女。
    送 养 人:指将子女或者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、其他监护人和社会
    福利机构。
    收 养 人:领养他人子女的人,即养父母。
    二、被收养人的条件
    《收养法》第4条 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
    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
    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
    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    三、送养人的条件
    《收养法》第5条  下列公民、组织可以作送养人:
    (一)孤儿的监护人;
    (二)社会福利机构;
    (三)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    四、收养人的条件
    《收养法》第6条 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(一)无子女;
    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    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    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
    五、收养的一些特别规定
    首先,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样,需双方自愿。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,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。
    其次,生父母送养子女,须双方共同送养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。
   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,须夫妻共同收养。
    第三,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。
   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的名义买卖儿童。
    第四,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(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)、第五条第三项(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)、第九条(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)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。
   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。
    第五,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
    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
    第五,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,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样,但是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。
   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,可以收养继子女,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(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)、第五条第三项(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)、第六条(即收养人的条件限制)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。
    六、收养的形式要件
   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   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。
   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
    收养关系成立后,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。
    二零一六年七月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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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阅读:1594 __栏目编辑:侯露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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